很多网友提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对此,沈德咏与网友交流了自己对司法独立的理解。
沈德咏说,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概括为“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但我个人认为,“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沈德咏指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统一意志,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实现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
沈德咏通过详细分析说明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他说,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说,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