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同乡论坛2009年度工作总结

深圳南山电脑维修
农业 | 财经 | 教育 | 专题 | 招商 | 感动河源 | 河源景点 | 魅力河源 | 美体瑜伽 | 河源摄影 | 精彩户外 | 种植频道 | 养殖频道 | 东江河畔月刊
热烈祝贺河源同乡论坛建坛四周年
东江河畔网新闻广东新闻

深圳:骗购保障房拟以诈骗罪论处 罚款5千元将成历史

2011-04-20 10:16:28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深圳:骗购保障房拟以诈骗罪论处 罚款5千元将成历史

一系列分配丑闻凸显深圳保障房审查制度存在漏洞、监管不力等问题,相关制度建设成为应有之义。

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对媒体发布消息称,实施不到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备受公众质疑的骗购保障性住房罚款5000元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根据上述介绍,目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21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此前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来,伴随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申请,公众普遍担心以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惩戒力度不足以抑制广泛存在的骗租骗购行为,而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深圳在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核查中发现了诸多问题。

此次《修正草案》将违法行为的主体区分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违法行为的形式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将违法行为按阶段区分为受理申请阶段和已获取住房保障阶段,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修正草案》从四个方面对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提出了从3万元到最高可达20万元的罚款标准,对弄虚作假情况最为严重的申请人将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而《修正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惩处不再仅仅是罚款那么简单,而是拟根据《刑法》规定将其上升为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论处。

新闻资料援引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的表态称,骗购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意高眼镜 品牌太阳镜 眼镜架 镜片 近视偏光太阳镜淘宝店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