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自助游虽然刺激但也存在极大的危险 Y CFP供图
遇难者亲属将同行的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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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郑州网友发帖征集驴友相邀去爬山,结果导致一年轻男性驴友在爬山途中不幸遇难身亡。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死者父母、妻子及子女将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受理“驴友”登山遇难,死者家属状告同行“驴友”的“河南第一案”。
A驴友发帖相约自助游
2010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戈壁青石”,在某网站论坛发出帖子:称准备组织一次自助游:时间为8月13日至15日。行程线路为秦家磨—马武寨—抱犊村—八里沟。看到该信息后,网名为“伤心”的李某当即报名。
8月13日,“伤心”与十多名驴友一起出发。8月14日,途经红豆杉大峡谷后,驴友们到达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马武寨位于陵川县东50公里,前后左右山环岭绕,地势奇险,易守难攻,因东汉名将马武曾在此屯兵而得名。
据参加此活动的网友说:马武寨是个非常险要的地方,下到谷底是一个几十米高的断崖,绕上左侧的崖壁,是从山腰开出的窄道,属于险要的虎口地段。小路宽仅二尺,左是绝壁,右是深涧,里高外低呈倾斜状,不用说走,就是看一眼都让人头晕目眩。
B山路险峻,驴友“伤心”坠崖身亡
8月15日早上,“伤心”与驴友们从马武寨出发。根据网友行程记录显示:过马武寨到一个只能爬着走的老虎嘴后,路变得更危险了,小路越升越高,渐渐地离开了谷底,成了挂在崖壁上的一条线。路窄得仅有一尺有余,最窄的地方只能放下一只脚,而脚下的深涧却看不到底。
当众人走到一个当地人叫老黄的地方时,由于山路湿滑,作为前锋队员的“伤心”,不慎跌落30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C不满安抚,家属向驴友索赔
“伤心”的意外身亡,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和“伤心”一起爬山的驴友,每人向“伤心”的家属支付了500元的安抚费。
而“伤心”的家属认为:由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驴友的500元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因此,“伤心”的父母、妻子和儿女5人,集体将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5人赔偿李某家属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D组织户外游方面没法律规定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表示:由于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缺乏,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在爱好之外,驴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就不能只依靠本能,更要有规则的制约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索自然的感性一定要有具备安全意识的理性来捍卫。而我国在组织户外游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户外运动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真空状态。
不过,户外自助游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很难规范的问题。要对户外自助游进行管理,只能规范组织者。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哪些条件、能够履行哪些义务、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承担安全保障的组织或个人才能成为自助游的组织者。
相关案例
2006年6月的一天,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13名“驴友”前往赵江露营。次日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21岁的湖北籍“驴友”小骆(化名)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死者家属遂状告“驴友”同伴。法院审理后认定,活动发帖人梁某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而梁某以“AA制”名义向“驴友”收取的60元的活动经费,梁某未能证明没有任何余额又不曾退过款给“驴友”,故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为梁某没有营利资质,所以法院认为梁某在此次户外活动中有一定的违法性。
另外,法院认为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所以,法院认为发帖人梁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所有责任人中的最大责任。
而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法院认为他们在此次活动中,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活动发起人梁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根据这一比例,梁某及其他“驴友”需向小骆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某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