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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大耳窿"逼人卖地获刑 6被告贪公款810万

2012-03-12 12:08:08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兴宁"大耳窿"逼人卖地获刑 6被告贪公款810万
6名被告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810万元再放高利贷牟利

  非法吸存用以放高利贷,还持枪打砸,强迫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备受关注的梅州“4·21”团伙系列犯罪案件近日在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等6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获判1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兴宁法院“三打两建“工作中,重拳打击的首宗涉及欺行霸市的案件。

  持枪胁迫他人低价卖地

  2008年10月,罗苑辉、李伟仁共同投资成立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两人以月利率1%至2%不等的利率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810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天成公司未经核准经营贷款业务,先后将公司的资金以月利率20%至80%的高额利率,发放贷款共计80万元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多万元。

  2011年1月至4月间,李伟仁、罗苑辉为达到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块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低价转让给天成公司的目的,多次威胁、恐吓陈某某,并指使同伙罗振龙、谭鹏、曾裕文等人采用持枪毁坏他人财物等恶劣手段,多次恐吓介绍人刘某某等人。陈某某被迫以3000元/平方米的低价,转让给天成公司,直至案发。

  连犯4宗罪最高判14年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伟仁、罗苑辉合股开办的天成公司经营过程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人民币存款业务,而进行不以存款名义的非法变相向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两人开办的投资公司经营过程中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机构审批,非法从事人民币放贷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还构成强迫交易罪。

  李伟仁还指使同伙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与罗振龙等同伙共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判处1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关键词:大耳逼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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