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首例消费者告毒胶囊药厂案未获立案
全国首例状告毒胶囊药厂案遇到维权难题,接到消费者许某诉状的北京某基层法院表示因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立案。
4月27日,本报独家报道了北京一名消费者起诉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的消息。许某的代理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今天告诉记者,他昨天下午打通了法院立案庭的电话,催问起诉药厂一案的情况。立案庭法官表示:这么大的事情,国家现在对这个事怎么处理、怎么认定还没有个态度,法院直接立案不合适,没办法处理。当赵律师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时,法官表示只是暂时不受理,并非永远不受理,要先等有关部门处理完了,才能受理,所以出不了裁定。
记者上午联系到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政府部门对毒胶囊事件仍在调查之中,尚未有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因此,要等条件成熟,才能受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赵律师分析说,许某在2011年因身体不适,购得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服用,今年4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铬含量超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许某起诉有毒药品的生产厂家,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也属于法院管辖与受理范围,法院依法应该受理。
赵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既不受理此案,也不出具裁定,就会让当事人欲告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