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占到中国大豆使用量80%以上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其首批进口审批程序,却被质疑检测程序存在缺陷。质疑者是云南大学(微博)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所特聘教授顾秀林。而受到质疑的审批许可则属于知名的美国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
根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批准转基因生物制品进入国内市场前,不仅需要提供该产品在本国允许投放市场的文件,还需由中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进行实验检测。
顾秀林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自己对其发表的质疑文章负责,并转交给记者一份《对两次查询农业部转基因大豆进口安全证书经过及信息的证词》(以下简称“证词”),总计24000字。此前,她的相关文章发表在光明网上。
记者在律师的配合下向农业部查询的相关信息却显示,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研究所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援引于美国FDA使用过的一份外文文献,而此份文献还曾在美国以“付费方式”发表,其联系地址亦为孟山都在美国的公司所在地,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农业部仍未向本报全部公开有关独立安全检测报告的内容。
“第三方安全检测”缺陷
孟山都作为一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是领先全球的转基因种子生产商,我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多来自于它。根据顾秀林的陈述,2011年7月,有人质疑孟山都抗除草剂大豆进口审批中存在问题,农业部对此发出“农办案【2011】49号文”予以回应称“关于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食用安全,我国对进口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审批十分严格”。
得到这一信息,一向关注转基因问题的顾秀林等4人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查阅孟山都公司2001~2002年首次向中国农业部提交“出口中国抗草甘膦(草甘膦为应用广泛的除草剂——编者注)转基因大豆GTS40-3-2安全审批申请”的全套文件、中国方面的审批文件。同年11月,顾秀林等获准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查询相关材料。
农业部提供给顾秀林等人的是一份137页的文件夹,题目为“申请CP4 EPSPS基因抗农达除草剂大豆GTS40-3-2作为加工原料进口的安全证书”,顾秀林重点查阅了其中的第五项“安全性评价”和第七项中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孟山都公司这一转基因大豆品种的“咨询回复公函”。顾秀林说,“安全性评价部分没有实质内容,就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证的空话”。而美国FDA给孟山都的,只是一份咨询回复函,“完全没有政府部门自己的判定和结论”。
根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出口转基因产品到中国的公司,要先提供在本国允许其投放市场的文件。
2012年2月20日,顾秀林和杨晓陆、吕霙、王明红等4人再次通过申请去查阅“关于转基因大豆获批安全证书的证明文件”。
根据顾秀林在“证词”中叙述,他们这次查阅到的是一厚册插装式卷宗,大体包括“5份安全证书、2份食用安全评价证书、14份环境安全检测材料等”。而关于“中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独立检测报告”之一——GTS40-3-2抗农达大豆的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顾秀林发现既无人签字,也没有机构盖章,作为实质性内容的第四节介绍了6个动物实验,而这些实验却全部来自同一份外文文献。顾秀林后来通过搜索发现,那是一份被注明广告性质的文献,作者联系地址也载明是美国孟山都公司。
这份论证转基因大豆食用安全的报告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下称CDC)于2003年12月出具。“美国FDA用过的东西,先做成广告,然后被充当了中国颁发安全证书的‘科学依据’。”顾秀林认为。
再次查证:疑点不能消除
4月底,本报记者委托具有丰富公益行政诉讼经验的江苏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海,向农业部递交相关信息公开申请,5月21日,裴律师获准到农业部查阅。
裴律师查阅结果表明:顾秀林对农业部首批批准进口GTS40-3-2转基因大豆审批材料的抄录和描述基本为真。不同之处在于,根据查阅摘抄,CDC所做“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所载6项动物试验内容,第六项“SD大鼠90天喂养试验”后的标识与前5项试验注明摘引国外文献不同,此项试验被注明为研究所所做,且有试验内容的概括介绍。
但即使如此,裴律师证实仍有5项报告内容援引自那份“孟山都付费广告文献”。
根据《条例》,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需要经中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而这个报告显然不是中方独立做的检测报告。
报告出具方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此无法提供任何解释。卫生系统在8年前已退出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监管,当年试验报告也要向农业部求解。记者多次向农业部求证此事,均未做任何回应。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及知识产权处调研员林祥明告诉裴海律师,“你们看到的,是可以公开的全部材料。”
但中方是否做了独立的、足以证明对国人“不存在危险”的检测试验,成为最大的疑团。
中国不检测全部指标?
不过,农业部转基因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把顾对审批材料中某些内容的解读,看做非专业人士的误读。“转基因产品进口到中国,我们只是对部分安全性指标做抽检,而不是全部。”他说。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告诉本报记者,像FDA给孟山都公司的咨询回函那样的方式,是可以在美国生产应用的意思。美国农业部出具的,是一个叫解除监管状态的文件。“这些都是基于美国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管理机制而有的一些东西,不能以中国式的‘政府批准’形式去理解。”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是农业部第一届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孟山都公司“GTS40-3-2转基因大豆”进口审批时,罗是参与评审的专家之一。
罗云波认为顾秀林看到的那份“中外杂糅”的奇怪报告,应该是“综合性评价报告”。这个报告的任务是要用各方面材料说明产品的安全性,而且主要要看输出国的安全性评价情况,因此一般会大部摘引国外材料。而在综合性评价报告背后,还有非常多的具体的报告,来支撑这个综合性评价。这些具体报告,就包含中方独立抽检的一些项目报告。
但是,让人产生疑惑的是,5月21日,上述报告正是在裴海律师要求查阅中方独立所做的食用安全报告时被提供的。而农业部至今提供不出另外的“中方独立做的食用安全性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尽管仍然没有签字,但此报告现在封面和扉页上都加盖了公章。
那么,无人签字的CDC的食用安全报告在这套材料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中方独立委托第三方做的食用安全性评价共有几项?
罗云波说他也不敢确定关于GTS40-3-2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当时抽检了几项。但既然规则确定的是“抽检”,则抽到3项、5项或1项都是合规的。只要有一项是CDC做的也就够了。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全部转基因植物属性描述和安全评价项目至少有69大项,其中,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就包括营养学评价、新表达物质毒理学评价、致敏性评价等方面,每个方面又需要一系列的试验来证明。仅毒理学评价,就分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等四种。
在大量的试验项目中,只抽取一两个项目做评价,因此而得出的安全结论似乎可以忽略。
《条例》原文是“需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不存在危险”。没有限定性修饰词语,这可以理解为一个全称判断;但“确认”一词又表明,执法者可以自由裁量。
罗云波透露,在进口国做各种安全性复检,需要出口企业——如孟山都公司承担不菲的试验费用,商业公司会对此持警觉态度。如果复检项目过多,对方可能将此视为技术壁垒而提起诉讼。
在WTO背景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如开闸的洪水,势不可挡。2001~2002年成形的《条例》等一套法规体现的限制转基因进口立法意图,不久便随着中美大豆贸易摩擦彻底让步而被冲垮。安全性复检只是其中的一只小舟。
相比转基因生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转基因生物安全在想象中的危机要大过现实。
农业部科技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孙毅曾在本报记者的一次采访中说:“迄今为止的转基因产品,既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其不安全,也没有办法证实它在今后一定安全。”
我国目前对转基因的管理主要依赖2001年发布的《条例》和2002年生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而主管机构是设在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但目前,由于农业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混乱和对有关转基因生物信息的刻意控制,使这一领域充满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