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 便民为责
房屋租赁信息报告简化
在上次常委会对"草案"的审议中,有意见质疑职能部门只图管理方便。其中繁琐的租赁房屋信息报告制度,出租人查验身份信息的"越权"规定被不少人诟病。对此,草案本次修改后更突出了便民原则。信息报告流程得到简化,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查验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规定被删除,只须在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
为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便于租赁房屋当事人办理业务,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告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强化服务功能
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免费
草案修改后还分别明确了政府、部门、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在管理中的服务功能。其中具体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的工作,包括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等。
草案还增加了规定,敦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出租人免连带责任
草案不再"满天神罚"
草案上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时,有意见提出草案将很多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转移给了出租人,并质疑规定的合理性,指出没有一条对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处罚规定。对此,草案修改后删除了出租人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等违法情形追究责任。
上次审议,草案曾被指是"满天神罚(佛)",其罚款条例遭到了强烈质疑。本次草案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行为采用责令限期改正为主,处罚为次,并适当降低了罚款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