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家公司投资数千万,涉嫌触犯《公司法》规定;“房姐”被曝靠煤炭起家,还涉足酒店业
新京报讯 (记者李宁萧辉)继陕西“房姐”被曝至少拥有四个户口,至少7套房产后,昨日本报记者调查发现龚爱爱使用名为龚仙霞的陕西身份证在北京注册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此外,昨日央视报道称,龚爱爱利用“虚假身份”,在西安拥有一家投资公司,在神木注册了数家公司。龚爱爱在上述多家公司投资金额高达数千万。
在京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
昨日记者登录北京市工商局所属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发现,2011年5月,龚仙霞使用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户籍,在北京朝阳区注册一家投资公司。该公司名为北京中烁同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烁同恩),注册资金1000万,主营“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业务。
据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显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9层02-1003号”,与龚仙霞其他三套房产,同处三里屯SOHO里。在互联网上检索该公司,没有找到关于中烁同恩的任何信息。
“半年前公司已搬家”
记者走访发现,三里屯SOHO的2号楼9层中,并无1003号房间,但有903号房间。三里屯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可能是他们登记错了”,“他们之前确实是在903号房间办公,但是半年前就搬走了。”
在物业登记的资料中显示,半年前租用903号房间的公司为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中烁同恩,负责人也非龚仙霞。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一家公司,对外称中烁同恩”,“前几天才把中烁同恩的名字从信息栏中擦去。”
办理户口登记(北京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北京警方昨日通报,媒体反映陕西神木居民龚爱爱同时拥有北京户口一事,经调查,龚爱爱的北京户口系非法办理。北京市公安局已对龚爱爱所取得的北京户口予以注销。目前,龚爱爱通过何种途径非法办理了北京户口尚不可知。那么,对于北京市外户口迁入,该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军人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学生
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海归
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有效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及注销户口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备注: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其他
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假报户口或追刑责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