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律师声明掀争议
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在律师声明中写到:“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能尊重他的合法权益。”此外,薛律师表示应该对李天一进行舆论审判,称“李天一76人律师团”、“李天一案女主角撤销控诉,受害人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等都是不实的报道和传播、“以讹传讹、人云亦云”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此声明一出就引来巨大争议。凤凰娱乐记者连线薛律师的秘书,该秘书表示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不接受任何采访,也不会做任何回应。但是就薛律师声明中所提到的,网友应不应该对李某舆论审判?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媒体在报道时能否披露他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成长资料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该声明前面提到“李某”,后面直接引用出现了“李天一”,这还真应了《南方周末》此前提到的:“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
舆论审判该不该有? 两种观点激烈交锋
正方:狂欢式舆论不该有 别不把“未成年人法”不当法律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早在李某案件曝光之初,《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等媒体就发表过关于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探讨,认为这种狂欢式舆论、媒体炒作太过,本案当事人的名讳不宜公布。
许多律师、法学学者通过微博呼吁媒体和网友尊重法律、理智对待该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几日前就微博发言“反思李某轮奸案”:“全国媒体对此案几乎集体沦陷,一方面正义凌然的声讨、反思,另一方面又公然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身份信息的规定,亦弃新闻职业伦理于不顾。此案是社会情绪宣泄的极佳出口,固然有新闻效应,但李某首先是“未成年人”,别不把“未成年人法”不当法律!!”
网友“卡扎菲在发呆”说,“【个论】李天一律师的声明再次验证了中国刑事律师所面对的尴尬局面,龚刚模案的李庄(后该案被证为冤案,李庄出狱)案,及此后全国律师联合挺李将刑辩推入高潮,用律师的话说,“明知有罪,还要证明罪犯的清白”,纵然,罪犯享有辩护的权力,但群众的怒火由然转向这些刑辩的律师们。中国刑辩任重道远。”
反方:特殊国情特殊对待 舆论才是遏制特权的利器
纽约时报中文网此前发表一篇魏武挥所写的文章,文中指出特殊国情应该特殊对待,“李某所涉嫌之罪,是极其严重的刑事指控,如果一旦受到干扰而无法得到公正判决,公众利益受损更大。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前提下,写一笔“李双江之子”,在我看来,是没什么大不了的。《民主与法制》记者李蒙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和第275条规定,认为今天媒体炒作太过。但274条是说应不公开审理,和媒体没什么关系。275条则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但有个前提:五年以下。第275条恰恰说明了:当一个未成年人犯案比较轻的时候,应在未来不再提起ta年幼无知时的荒唐事。但如果犯案很重,那就对不起了,这个污点将跟随你一生”。
影评人谭飞发微博表示:“本来以为李天一不可理喻,现在才发现忙于谴责不实报道,根本不愿道歉的李天一妈妈才最不可理喻。是非观如此模糊,难怪频频出事。”
网友“小康碎语”:【李天一案】一个较大的舆情,既无当事人父母出面道歉,也不见有关部门发布必要通告。舆论场中充斥着私了流言和特权愤怒,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是要从标志性事件做起,抓铁有痕,法律不能成为摆设。模糊信息空间越大,猜忌观望之情越重,舆论自在人心,直面问题,就事论事,对受害人和公众有交待是关键。
网友“星增良专门毁三观”:第一、别用“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对公众的追责,公众不满的是李双江的家庭教育和相关官员之前对违法缺德的纵容;第二、舆论审判乃是媒体的基本责任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美国辛普森早就被舆论审判可以为例;最后、要是追责先从我开始吧!
相关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275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血药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