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同乡论坛2009年度工作总结

深圳南山电脑维修
农业 | 财经 | 教育 | 专题 | 招商 | 感动河源 | 河源景点 | 魅力河源 | 美体瑜伽 | 河源摄影 | 精彩户外 | 种植频道 | 养殖频道 | 东江河畔月刊
热烈祝贺河源同乡论坛建坛四周年
东江河畔网新闻广东新闻

广东:“红头文件”若违法 须追责制定机关

2014-07-05 07:35:03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东:“红头文件”若违法 须追责制定机关
省政府九大举措确保规范性文件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新快报讯 “红头文件”背后有哪些政策意图?政策内容是不是合法合理、符合民意?发现问题怎么监督?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九方面举措确保行政机关“红头文件”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出台的必要性等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群众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应,消除群众疑虑,防止造成行政纠纷。

  意见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事先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各级政法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未落实上述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畅通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渠道,按照“谁规定,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面对、认真处理群众提出的合法性质疑,及时依法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因规范文件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意高眼镜 品牌太阳镜 眼镜架 镜片 近视偏光太阳镜淘宝店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