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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黄牛”存法律风险

2014-08-19 22:59:50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网贷“黄牛”存法律风险

网贷“黄牛”存法律风险

  网贷“黄牛”存法律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套利空间存在的地方,就有黄牛。

在P2P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也孕育出了一个网贷黄牛的“江湖”。

可以说,净值标的出现,为网贷黄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契机,然而这一模式被黄牛利用后,在放大黄牛自己资金量,赚取收益的同时,也因为杆杠作用的存在,增加了整个链条上投资人的风险。

更有甚者,出现了一些“空手套白狼”的网贷黄牛,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凝聚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平台的“小算盘”

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一些平台的净值标,80%都是网贷黄牛发布的,这也是行业中的普遍现象。

“网贷平台最初推出净值标的初衷是在于解决投资人的流动性问题,但是被网贷黄牛利用之后,也会放大投资的风险。”石鹏峰说。

石鹏峰举例说:“理论上,如果一个网贷平台规定的净值比是0.9,且净值标可以循环发放的话,那么投资人的资金杠杆将被放大9倍,那么一旦出现风险,其负面影响也将被相应放大。”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运作时间较长、且运营相对规范的平台会对净值标的额度和循环次数进行限制,但是仍有一些规模较小,或者创立时间不久的平台对此并未作严格限定。

一位资深网贷投资人对记者表示,如果网贷黄牛在网贷平台内发放净值标进行循环,平台通过监测是可以知晓的,而如果该黄牛发净值标提现后再去其他网贷平台投资,这时两个平台都是监测不出来的。

而石鹏峰认为,即使能够监测,网贷平台也缺乏打击网贷黄牛的动力。“首先允许多次发放净值标,可以活跃平台的人气;其次能有效解决平台投资资金‘站岗’的问题;第三还能够虚增平台的交易量,增加平台的管理费收入,一举多得。”

目前包括红岭创投、温州贷等多个网贷平台都有大量的净值标。“我觉得也没有必要打击,只要有套利空间的存在,那就会出现黄牛,网贷行业也是如此,这是一个市场选择的结果,只是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可。”前述资深网贷投资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不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邓建鹏教授指出,国家包容、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寄希望其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减少中间借贷环节,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网贷黄牛,让资金多了一次循环,客观上也推高了利率成本,且这一次循环并未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失去了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本质的意义。

空手套白狼

与有着先期投资,只利用净值标模式转贷牟利的网贷黄牛不同,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天眼CEO田维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网贷行业还存在少数“空手套白狼”的网贷黄牛。

所谓“空手套白狼”,是指黄牛先通过在网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以较低的利率筹集到资金后,再转投其他网贷平台高利率的标的,以此牟利。

不过田维赢表示,这种网贷黄牛没有先前投资做担保,其自身借款的成本并不像发净值标那么低,转贷牟利空间极其有限,因此数量非常少,对网贷行业产生的影响也极为有限。

石鹏峰也认可该观点,他表示,作为借款者,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作支撑,从网贷平台上借钱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再加上要支付平台的各种服务费用,综合成本非常高,再去投资基本不存在利差空间,如果是去投资利率高达40%、50%的平台标的,对黄牛自己来讲也意味着非常高的风险。

再者,石鹏峰介绍,一度有一些白领投资者会利用信用卡套现,然后在网贷投资牟利,不过近一两年来,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停止信用卡充值,随着相关端口的不断关闭,这一套利渠道正在逐渐消失。 即便如此,对于网贷黄牛可能产生的风险,一些平台也是颇为谨慎。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为了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翼龙贷都会在线下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进行审核,防止黄牛混迹其间。

浙江E贷副总经理程昌旺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为了降低平台运营风险,提高风控水平,公司主要面向江浙沪地区的借款人和投资者,且需要借款人提供房产或者汽车作为抵押,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网贷黄牛自然会远离自己的平台。

法律风险犹存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0.37% 资金 研报]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循环利用发放净值标套利,就像货币创造的过程,具有乘数效应,也延长了风险链条。

“如果经济环境良好,风险一般不会暴露,而一旦经济形势下行,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链条上的投资者都会被波及。”刘少军说。

邓建鹏认为,如果网贷黄牛吸收的资金量少,且人数有限,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由于监管部门行政资源有限,一般也不会予以关注。而一旦吸收金额数额巨大、人数众多,极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邓建鹏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少军也认为:“低息吸收资金,再高息贷出,其实做的就是银行的业务,而在我国经营银行必须要取得牌照。网贷黄牛这种经营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如果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

而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来投资P2P进行套利的行为,邓建鹏表示,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如果平台还为投资者的这种行为提供便利,那么也将存在法律风险。
 

关键词:黄牛风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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