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农户于三日内将钱返还给镇政府
天上掉下的“馅饼”,引来一场罕见的“官告民”官司:梅州兴宁市一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征收房屋的农户打款时,不小心重复操作了一次,结果农户无缘无故多了107万元,协商无果后,双方对簿法庭。20日,梅州兴宁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黄某珍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107万余元给镇政府。
今年5月19日,兴宁市叶塘镇镇政府受委托与黄某珍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叶塘镇镇政府应补偿黄某珍安置款107.2262万元。
第二天,镇政府工作人员按照协议的内容把约定的补偿总款107.2262万元通过邮政银行存入黄某珍的存折。之后,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同年5月29日又再次将107.2262万元存入黄某珍的存折。
当发现问题以后,镇、村干部轮番上门做黄某珍的思想工作,但黄某珍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奖励金,不肯返还镇政府重复存入其存折中的补偿款。多次协商未果后,镇政府一纸诉状将黄某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
黄某珍却认为,镇政府存入的两笔107.2262万元款项都是其的经济补偿和奖励金。
兴宁市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两次为黄某珍重复存入协议约定的补偿款1072262元,有双方所签订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两份电子回单可以证实,黄某珍也承认这件事。因此,应认定重复存入黄某珍存折中的107.2262万元属于镇政府的财产,黄某珍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于是判决黄某珍应返还不当得利款107.2262万元给镇政府。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民事领域,官与民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无论哪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过去行政机关动辄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达到目的不同,本案说明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让行政机关有理有据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