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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打黑公安局长受审 当庭称被黑老大保护伞报复

2014-09-03 21:41:35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青岛打黑公安局长受审 当庭称被黑老大保护伞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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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凤凰资讯  青岛黑帮老大聂磊于2013年9月领极刑。1年后,青岛警方侦办聂磊案负责人被检方送上法庭,涉案原由包括“包庇、纵容”聂磊黑帮。

从2014年8月27日至9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果潍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昨日下午,审判长宣布休庭,同时决定再次开庭的时间是9月17日。

2012年5月4日被山东检察院专案组刑事拘留前,单果潍是青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他当庭指控检方押人索证,然后对其刑讯逼供。

单果潍说,自己在指挥铲除聂磊黑社会集团后,被“黑社会骨干及其政法内部保护伞和相关利益者疯狂陷害”。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单果潍和部分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全部口供、证言。

公诉人称,检方掌握这些资料,但没有必要提交。“对是否调取录音录像,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人曾是青岛打黑指挥者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黑帮老大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聂磊被判定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窝藏罪等。

次年9月17日,聂磊在青岛被执行死刑。

青岛市警方铲除聂磊黑社会集团期间,其侦查任务主要由市南区公安局长单果潍及其打黑专案组部署、执行。

单果潍由基层民警而公安局长。其简历显示,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单果潍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此后数年,直到2012年2月,他一直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从2012年2月到同年5月被捕,单果潍的职位是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副厅级官员。

2012年5月4日,山东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单果潍,5月18日宣布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次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11月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于4天后将该案移送河东区检察院。

本案的吊诡之处在于曾经指挥打黑的公安局长被指控包庇、纵容他所打击的黑社会。辩护人告诉凤凰网,从提交法庭的证据看,除了单方口供,检方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贪污、受贿了他们指控的375.9007万元。

前公安局长指控遭检方刑讯逼供

8月27日上午庭审现场,52岁的单果潍戴着刑具被法警带进法庭,坐上被告人席。

单果潍当庭指控,2012年5月5日(或6日),临沭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以外出辨认为由将其从看守所提出押至检察院地下室,彻夜不归。临沭县检察院及反贪部门的12人组成4个审讯小组,此后连续6天轮番审讯。

“办案人员分为四个班运转,采取车轮战术,不让我睡觉休息,把我铐在约束椅上,打背铐等多种手段,变相体罚,目的是逼我承认保护伞问题。我一再声明是被黑社会迫害,他们便折磨我,不让我睡觉,声称这就是熬大鹰,并一再威胁态度不好就抓家人。”单果潍称,为了能够休息,他违心地编造了一些单位的问题。

审讯没有终结。单果潍称,此后的一天中午,负责办案的赵姓副科长指使4名协警将其押到没有录音录像的小会议室,让半蹲体罚。“我不从,他们便揪住我的头发,掐住我的脖子,大打出手。当时我一度要和他们拼命,他们才在李玉云副局长的干预下住手。”

单果潍称,从2012年8月27日到9月6日,他再次被从看守所押至临沭县检察院地下室。12名办案人员分4组,开始了长达10天10夜的连续审讯,继续不让睡觉。“要求承认700万元受贿,我告诉他们这是假的。”

公诉人称无必要提供录音录像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要求调取单果潍和部分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单果潍和证人的全部口供、证言。同时调取公诉人所称的“检察院已经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和被排除的证据目录以及排除的理由。

公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在侦查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侦查阶段也是可以进行排除的,未入卷部分和单国潍供述在侦查阶段已予以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移送。

公诉人说,辩护人要求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或者检察长的决定,这些不属于案件的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材料,属于检察院内部的法律文书,因此也没有必要向法庭提供。

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法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此本案有关询问单国潍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这里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也未作为证据提供,所以也不作为证据材料移送。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隐匿了对己不利的证据。“公诉人不向法庭提交的这些证据,恰恰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他同时声称,质证阶段不能有效发问,因为没有看完卷宗,部分辩护权被剥夺。辩护人申请法庭对本案作延期审理。

被告人单果潍依据《刑事诉讼法》108条,对公诉人“故意隐匿证据”当庭提出控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口供等书证主要集中于2013年后。其中,单果潍的57份讯问笔录中的54份从2013年6月3日开始,2012年的3份笔录与涉案内容无关。其他证人的口供同样集中在2013年之后,仅3宗受贿指控笔录在2012年,分别是2012年5月16日、5月19日和8月10日。

辩护人说,检方既然称2012年的口供已经在侦查阶段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等于承认自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非法羁押被告人,“实施典型的押人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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