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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贪腐,为何发生易发现难

2014-09-12 00:31:51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村官贪腐,为何发生易发现难
信息时报2月26日的相关报道。

  信息时报2月26日的相关报道。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检宣

  小小村官也能轻易在征地补偿项目中受贿上千万?近年来,村官腐败不断涌现,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村官贪腐往往很难被发现。由于农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大事小事“一把手”说了算,村官受贿“公平”分配,村社干部们如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使得一些“惠民涉农”的领域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记者获悉,广州检察机关日前对村官贪腐高发的深层原因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建立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建议。

  多发群体

  “惠民涉农”领域年捉近百人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大发展,“村官”腐败不断涌现。2012年,广州全市反贪部门落实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重点查办了农村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腐败案件。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12年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96人。其中,查处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7人、乡镇站所工作人员11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45人。

  相关案件的卷宗显示,村官腐败的作案手法多样,囊括贪污、受贿、行贿罪三大类。贪污型主要是村“两委”、经济合作社和财务人员共同骗取、贪污征地款。如黄埔区长洲街经济联合社第十一社社长陈润添与会计霍有成、出纳谭丽琼,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劳务费和多报旅游费的手段贪污30多万元。

  贿赂型主要发生在村道、污水处理、农民公寓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增城市增江街道办事处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江某某受贿案,江某某利用协助增江街道办事处发包陆村农村污水处理和管理村道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贿赂20多万元。

  广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村官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农村基建和征地领域,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矿产征用开发。据统计,去年上述两个领域分别查办案件16件18人、43件49人。

  鲜明特点

  学历低职位低却能贪到巨款

  市检察院调研报告指出,结合农村职务犯罪态势来看,村官腐败现象的主体多是掌握村里经济大权的村干部。从案件卷宗中来看,涉案的社委学历均在高中以下。已判刑的村官中,车陂公司窝案中原党总支部书记苏礼江高中学历,原党支部副书记王金尧仅初中文化,黄埔长洲第十一社董事长陈润添高中学历……

  “与其较低的职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受贿数额以及无所顾忌的受贿态度。”市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如是说。据统计,检方已查办的案件中,5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件72件,占查办案件数的96%。其中,车陂公司3人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弄虚作假,涉案金额就高达1537万元。

  该办案人员指出,“作为农村实际意义上最高领导者,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掌握着农村集体组织的人、财、物,尤其是部分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官,手中的权力是他们收回"投资"、捞取更大利益的重要工具,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利用协助征地、管理资金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等机会谋取钱财。”

  然而,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涉案村官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办案人员指出,在白云区棠溪村18村官受贿案中,“他们对于什么行为是受贿几乎没有概念,更不要说拒绝。至于说到受贿要坐牢,那更是没有想过的事。”

  解决之道

  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针对村官腐败高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来加强监督。市检察院负责人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建立“阳光机制”,比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的时间节点、补偿标准,必须向村民公开。

  同时,建议对土地补偿款等“专款、专户、专管”,建立土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类的政府审查机制。此外,该负责人还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村(社)务管理制度,防止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

  深层分析

  三大原因使村官贪腐难发现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介绍,这些村官贪腐案件的线索多是来源于村民的举报或者上访。“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一位有18年办案经验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1各大家族轮流“坐庄” 大小事村长书记说了算

  实际上,小到日常村务管理、大到农村基建和征地拆迁,村干部并不能够为所欲为,村头巷尾、经济社办公室都张贴或悬挂有村(社)务公开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然而,办案人员指出,村(社)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村民对此则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更习惯遵循自己定下来的那些“规矩”。由于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经常是“一把手”说了算。

  “在很多村,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都是村长和书记说了算,党支部和村委会其他成员出于种种原因,也是随声附和,村长和书记的意志就是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定”。该办案人员指出,村长和书记或利用这个空子绕开村民会议,侵吞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并从中捞到好处。

  在这种状态下,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几乎没有起到任何监督作用。农村大多主要有几个大姓组成,村民彼此相互维护,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在他们看来:反正,村官都是各大家族轮流坐庄的,只要自己该拿的钱能拿到手就行了。”办案人员如是说。

  检方在办案时发现,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个棘手的工作,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宗族关系的力量就像一个碉堡,比法律更有作用。

  2受贿后“公平”分配 村干部都在“一条船上”

  随着国家对涉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形式趋向复杂。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过去一人犯罪逐渐向多人的窝案、串案犯罪转变。村社干部利用征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欺上瞒下,有的虚报补偿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数目,冒充村民签名或骗取签名从而冒领补偿款。

  该负责人称,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村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即便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即便是没在受贿现场的社干部,也会为他留有一份。

  而这种“公平”如同一条麻绳,将村社干部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样的状态让他们感到了安全。

  3只要年底分红满意 村民少对村干部提异议

  相比之下,村民当家作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却不强,而村民会议的平台也是形同虚设。广州反贪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虽然大部分基层组织相继实行了村务公开、村账镇记、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等措施,但这些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该负责人指出,“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重大款项的管理,有关单位下发征地补偿款后,并没有对该款项的使用、分配进行跟踪监督、进行审计等,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以白云区18村官案为例,棠溪村主要有几个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员投票选举出来的本地人。只要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得满意的红利,就不会有人对村干部受贿的行为提出异议。
 

关键词: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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