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天河区冼村7名班子成员的贪腐案件进行一审开庭审理。这7名村官集体受审,缘于该村2010年初启动城中村改造后,巨额农田征地款去向不明、班子成员贱价出租集体物业获利等问题。其实,今年以来,北京也审结了多起村官腐败案件,其中这些村官所涉及的金额也足够惊人。
除了法院的案子,近年来,村官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从广东东莞市中堂一村村支书陈耀根的7000平方米的豪宅别院,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最牛村主任圈地60余亩,建造庄园别墅。”
这些村官的“能量”,看似巨大。没有他们办不下来的事,没有他们不敢办的事。而他们之所以能这么做,缘于监管制度的缺失。被选上的村官,要么是本村的能人,要么是当地的望族。他们的这些能量,要是使用得当,自然能带领村民往发家致富奔小康的大路上走,而一旦他们动起了歪心,干起坏事来也往往能异常“顺利”,因为对于村民来说,几乎没有制约这些村官的手段:单打独斗他们不是这些村官的对手,上访或诉诸法律,往往又被这些村官提前堵了路,怎么办?对普通村民来说,或是忍气呑声,或是以身试法,就如最近河北省泊头市侯落鸭村村民那样,将村霸型的村长打死了事,官民冲突成为个别村里的一种生态。
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无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党纪国法的约束,二是选举时的把控,三是村民的制约与弹劾。前两个方面是前提,村民的制约与弹劾则是关键。要让村民对村官起到制约监督作用,就需要建立起一种制度,而不是让村民以一己之力来为之。村民大会理应成为村民维权的利器,对村官与村事起到最后的决定作用。这样就能制衡村官权力、平衡各方利益。理顺村民与村官的关系,设计出村民大会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为制约村官贪腐找到一条根本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