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和司法均属于广义执法活动,但二者在执法依据、执法理念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有过行政执法经历和成为司法工作“行家里手”之间,仍有比较长的距离。
据媒体报道,针对日前网友对浙江省平阳县县委书记王中毅拟任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的质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回应称,王中毅有法律背景,他1992年通过了杭州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并于1995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有15年的政法系统工作经历。
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说明他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但法律实践性很强,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还是难脱“门外汉”的嫌疑。
也许有人会问:“他曾在温州市国家安全局工作15年,这不算实践经验?”《法官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王中毅之前不是法官,他是“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吗?
关于法官条件,《法官法》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在国家安全局的15年行政执法经验,是否满足“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呢?
对于“从事法律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给某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中这样界定:“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答复虽非正式司法解释,但有一定效力。浙江据此认为王中毅有资格担任法院院长,并无不妥。虽然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均属于广义执法活动,但二者在执法依据、执法理念等方面有很大差异。说“隔行如隔山”或许夸张,但有过行政执法经验和成为司法工作“行家里手”之间,差距很大。将“法律工作”限定在审判、检察以及律师、仲裁等司法专业活动中,似更符合《法官法》的立法本意。
和一些地方院长、检察长既无法律知识背景也无从业经历(包括行政执法经历)相比,王中毅“进步”了很多。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纠缠”也不无道理。毕竟,让一个一天审判工作都没做过的人一上来就当法院院长,并不让人踏实。
“外行”当院长是一个历史问题。一下子清理所有“外行”,不现实,但有一点可以从现在做起:拒绝新的“外行”院长,不在业已存在的历史问题上“追加”新问题。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机关有远、近两项工作要做:近,对于《法官法》第9条“从事法律工作”,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远,修改《法官法》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的条件,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司法从业经历,不应担任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