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 赵琦玉 实习生/万晓华)28日上午,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涉嫌受贿罪一案,在省高院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此前,该案经潮州市中院一审审理认定,谢鹏飞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并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庭审现场:
双方激辩自首、立功是否成立
被告陈述阶段落泪
28日的庭审是谢鹏飞案在省高院二审的第二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举证的新证据,对其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进行了法庭辩论。
公诉人举证了今年9月1日省纪委新出具的谢鹏飞接受调查阶段情况说明的材料,认为谢鹏飞接受组织调查后供述受贿事实以及提供清远市原市委副秘书长李晋锋受贿的线索不符合200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自首、立功情节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自首、立功。对此,谢鹏飞称,接受调查期间,自己并不清楚纪委掌握哪些情况,但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对于是否认定立功,谢鹏飞及其辩护人认为,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应该被视为立功。
整个庭审过程中,谢鹏飞情绪平和,但在做最后称述时,其语气显得低沉,在说到自己受贿行为的恶劣影响时,甚至几度哽咽;最后,在向家人致歉时,谢鹏飞流下了泪水。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受贿千余万被判14年
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
由省高院指定管辖,去年11月6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省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涉嫌受贿罪一案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2年,谢鹏飞担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影响力,为郑少武等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受贿作案共20宗,收受贿赂款共计1700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谢鹏飞利用本人职权和丰富的人脉资源,替行贿者“办事”,从而收受好处,行贿者多为企业负责人,谢鹏飞利用职务身份与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气”,使行贿者获得好处;谢鹏飞还为清远市委原副秘书长李晋锋、佛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张沛忠等人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一审法院潮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谢鹏飞在2001到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元。
潮州中院一审同时认定,谢鹏飞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谢鹏飞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清远市委原副秘书长李晋锋受贿146万,获刑11年
去年7月,清远市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晋锋受贿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检方起诉李晋锋在2007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索贿139万元,非法收受财物7万元,帮助李姓老板在清远开展投资。
今年年初,江门中院审理后认定李晋锋在任英德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清远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共收受李姓老板的贿赂款146万元,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