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下放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 取消年审制度
近日,市环保局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缩短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并取消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每年办理许可证年度审查,但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我市相应的环保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市环保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今年4 月1 日起实行的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根据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每年办理许可证年度审查,但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我市相应的环保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5 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知》规定,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将市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给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源城分局,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企业所在辖区的环保分局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发证;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仍由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审核、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发证。各县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由各县环保局审批核发。市环保局将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专项稽查,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环保责任考核。
市环保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今年4 月1 日起实行的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根据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每年办理许可证年度审查,但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我市相应的环保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5 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知》规定,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将市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给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源城分局,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企业所在辖区的环保分局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发证;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仍由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审核、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发证。各县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由各县环保局审批核发。市环保局将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专项稽查,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环保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