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时间:每年第四季度
《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缴费期,参保人要在缴费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疗费。除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从市外新转入本市的在校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外,未在这一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缴费手续。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都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至今年8月底,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10万人。
缴费标准:50元或12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施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分为A、B两个档次,不同档次享受不同报销待遇。A档每人每年缴费50元,B档每人每年缴费120元。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要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不能有的A档、有的B档。
该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缴费。根据人群的不同,有4种缴费办法:农村居民由村委会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代扣代缴;城镇居民由居委会统一代收医保费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及低收入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政府按B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缴费待遇:最高可报23万
《办法》规定,参保人可报销比例最高85%(其中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一级医院住院可达95%),个人每年缴费50元的参保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8万元,每年缴费120元的参保年度累计可报销23万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1000元)的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比例报销:按A档标准缴费的,市内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和市外医院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按B档标准缴费的,市内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市外医院60%、非定点医疗机构45%。需提醒的是,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相应下调10%。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区内住院的,免付住院起付金,报销比例相应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年度,是指缴费年度(自然年度),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参保人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按实际出院日期的年度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