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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2014-10-24 20:10:46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控制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和省政府与河源市政府签署的《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空气质量稳中有升,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从2014年7月1日起,河源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2014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有关电厂实施)

    2.全面推动锅炉及建材行业污染整治。

    (1)根据《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   〔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3〕87号)要求,2014年完成禁燃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工作,要求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他锅炉在2017年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建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并需同步配套在线中控(DCS)系统。(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不含本数)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3)开展非法砖瓦窑场清拆整治。市区范围内及周边非法砖瓦窑场于2015年底前完成清拆整治工作。(此项工作由源城区政府、东源县政府、紫金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配合)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市区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实施)

    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市区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均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至少选择1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城管局、源城区政府配合)

    市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对城区所有无证经营的烧烤档予以取缔,切实加强大排档占道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摊档不得发放证照。(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源城区政府配合)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营运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政府实施)

    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配合,各县政府实施)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开展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4.加快“黄标车”淘汰。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全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2014年全市淘汰5081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015年完成全市50%“黄标车”淘汰工作,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2016年完成全市70%“黄标车”淘汰工作; 2017年完成全市范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市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城区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

    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要求城区所有建筑、市政、水利、公路、取土点、拆迁点等工程工地做到"7个100%",即: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施工现场围挡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拆除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法率100%,运载工地物料不能高于车厢围栏且严密遮盖率100%,工程车辆驶离工地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如下扬尘控制措施:

    一是督促施工工地在基坑开挖阶段,施工便道应当及时铺填碎石或钢板或其他材料,施工到±0.00时,施工道路必须实现硬底化,现场裸露部分要做好扬尘控制措施。

    二是干燥季节期间,现场必须先洒水后才能施工;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每天洒水力争不少于6次,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围挡,配备高压水枪,必须做到边施工边喷淋,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堆放点,余泥、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出场,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在48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在高空倾倒建筑垃圾。

    三是根据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在其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为1.8米-2.5米。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确保达到防尘效果。

    四是工地门口要设置视频监控、洗车槽、自动洗车架、高压水枪和车辆放行栏杆,并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登记,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严格控制,装载物料不得高于车厢围栏,物料必须完全遮盖防止遗撒外漏。“泥头车”及运料车等运输车辆必须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冲洗除泥后才能驶出建筑工地,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车体清洁、车轮无泥土附着。

    五是加强对城区采石取土场(点)的管理。加大对城区采石取土执法力度,在采石取土场(点)的现场和出入口,先做好防尘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对进入采石取土场运输石、泥的车辆,必须有帆布覆盖,及时清理、清洗采石取土场(点)出入口的余泥,防止二次扬尘。

    六是运载城市垃圾以及液体和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体物料,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泄漏、遗撒,并保持车辆密闭,外形完好、整洁;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七是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采取表面固化、覆盖或喷淋洒水等防扬尘措施。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是河沙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河砂堆放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设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措施。露天装卸河砂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九是余泥、沙土临时堆放点要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合理规划临时堆放点。堆场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堆放点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设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措施。露天装卸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十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基坑开挖前,应办理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须将基坑开挖方案、开挖时间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运输路线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工程开工前,须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和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和运输车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拆迁工地的扬尘防治和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并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各责任部门所反映的有关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场(点)的扬尘防治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和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市公路局负责公路在建项目或维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管理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沙场、水利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填土平整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施工场所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

    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上路车辆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工地车辆违规3台(次)以上者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以及各县区实施)

3.加强道路保洁洒水措施。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每天进行清洗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对市区沿江路、兴源路、红星路、建设大道、永和路、中山大道、新风路、大同路、河源大道9条重点道路每天洒水要达到5次左右,市区其他道路每天按规定时间时隔洒水不得少于3次。当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20,并处于上升趋势,气象条件为不利于扩散的小风、微风等稳定天气时,要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上述9条重点道路每天洒水频率尽量提高到每2小时1次,市区其他道路每天洒水不得少于5次。(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各县政府实施)

4.整治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

    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临时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5.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6.加强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污染控制。

    在城区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开展环评的前置条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替代。对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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