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黄义涛)余某成立了一会所,生意好的不得了,所谓“生财有道”,余某的会所与其他会所不同,他的会所有“特色”服务,开业一个季度就招揽了1549名慕名而来的“客人”。但细查后发现,他的会所是个藏污纳垢的地方,而“特色”服务竟是提供卖淫的色情服务。记者今日获悉,梅州中院对余某组织卖淫行为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余某最终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4年2月11日晚,罗某到一会所内找“小姐”,会所经理何某热情接待并叫4名技师(即是卖淫女)给罗某挑选。罗某先选中了严某某,二人洗澡后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见她很不情愿的样子,就打电话给总台说小姐态度不好,要求换小妹,后来换成罗某某,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过侦查审讯,该会所的老板余某渐渐浮出水面。据查, 2013年9月1日,余某经人介绍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该会所,试业一个月后正式开张。会所主要从事的是桑拿、按摩推油,以及卖淫活动。在会所内固定的有6名卖淫女。余某在该会所定下服务流程,分“A”、“B”、“C”三个档次,并对各档次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和卖淫女分成标准。根据余某自己在登记本上的记录显示,从开业至被查处,前往消费的客人共有1549个。而账本显示,这段时间的收入超过22万多元。
2014年2月,余某聘请何某做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客人,管理会所的“技师”,有客人来到后由他带到房间,然后带“技师”进入房间供客人挑选。
2014年5月27日,梅江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梅州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何某明知余某组织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仍帮助余某进行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