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应昂去年10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开始施行。一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如何?120多名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被清退,《条例》限制岗位已无“裸官”任职情况。
两次清理整顿领导干部企业任职
昨天,市人大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审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在贯彻《条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或退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的有关规定时,市委组织部先后两次对全市120多名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清理整顿,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
《条例》对“领导干部”进行了界定,是指本市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区、镇机关中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区、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八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1至10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90件
今年7月,省委组织部公布全省共查处“裸官”2190人,并对其中866人做出岗位调整处理,其中市厅级干部9人。
此次报告指出,珠海在认证贯彻执行《条例》关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干部任职的有关规定中,对《条例》所涉干部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目前基本没有在《条例》所列岗位中任职的情形。
另据悉,今年1至10月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90件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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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限制“裸官”任职
珠海的预防腐败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裸官”任职进行了限制,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俗称“裸官”),不得提任以下职务:一、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三、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