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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评论员 方乐迪
据现代金报的消息,在温州苍南有一位“房叔”级别的前村官,他在上海坐拥132套房产。这位李姓“房叔”曾是龙港镇某村的村支书,涉足钢铁、建材等诸多产业。笔者在网络上检索发现,与“房”有关的村官还真不少,比如,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主任周伟思、合肥市站北社区原书记方广云、合肥市站北社区原书记等等。
从丁屋到城中村
这些坐拥大量豪宅或者房产的村官们让笔者不禁想到今年年初热映的电影《窃听风云3》。这其实是一个港版“村官”与城市地产的故事。
在回顾这个电影前,先将一些有关的背景知识——丁权与丁屋。上世纪70年代,港英政府为了发展新界,推出了所谓的丁屋政策。该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27呎/8.23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建立丁屋的权利就是所谓的丁权。
《窃听风云3》就是围绕丁权与丁屋纷争带来的爱恨情仇而展开的。在香港新界显然是没有内地的村官的。作为继承内地传统较好的地区,这里还是以祖宗和乡绅治理为纽带的。但村官与族长们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即城市发展带来的乡村红利的分配问题。在新界,这种红利分配最终体现在了对于丁权利益的分配与房地产的开发。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何种方式将丁权从村民中上收并进行地产开发。这其实和村官之于集体土地的利用有着相似的内容与过程。
电影是以悲剧收场。陆国集团主席、陆氏家族大家长陆瀚涛是所有原住民的头子,也是新界整个地区“教父”式的人物。他从一个村长,遇上丁屋改制的机会,开始建大厦做房地产,慢慢做成最大的地产公司。他的女儿陆永瑜和万山在操作陆国上市时,要和以前欺压他的大老板合作,被他拒绝,被女儿气的心脏病发而死。而其他主人公基本上也在这场利益争夺中遍体鳞伤。
事实上,内地的被征地农民也遭遇过同样的命运,有可能更为狗血,比如平度被烧死的冤魂。这些原本属于田野僻静的乡村,在城市的大幅扩张逐步被城市侵蚀和吞并成为城中村与村干部的黄金屋。
村官巨富背后的现实逻辑
中央首轮巡视曾发现,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由于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腐败行为往往危害更大,影响更坏。
乡村干部“苍蝇式腐败”为什么普遍?在笔者看来,这其中既有村官的制度和体制问题,也有时代因素。
(1)制度因素:三不管干部与权力漏斗结构
村官贪腐也被列为小官巨腐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作为基层治理关键的村官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官。村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中国基层乡镇政府职责。村官拿了政府的权,却没有政府的位。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党支部书记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逾8亿农民的“神经末梢”。他们大多没有公务员编制,有公事是干部,没公事是农民。
目前的制度规定也有其不合理之处,不仅由上自下的监督存在盲区,村民的监督也存在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罢免村委会主任,须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这样较为严苛的条件,使得村民进行监督的成本较高,往往难免遭到打击报复等遭遇。故而,这使得村民监督本身也陷入了死循环。
游离体制内外的另一个现实是,村官居于政治权力漏斗的底部,所有的行政与政治权力最终都要收束于村官手中并由其执行。比如管理村务资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申领惠农补贴……。由此,村官们的身份使得其拥有了相对巨大的权力,又能游离监管区域(三不管干部)之外。这种空间与权力是造成他们小官巨腐、小官巨富的制度土壤。
(2)强人治村的历史问题
通过过往的贪腐案例看,往往巨腐的村官也是一个强硬的村官,这就是所谓强人治村现象。而“强人治村”本身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强人治村的历史问题遭遇了城市扩张的时代问题时,这一切就发生如此的化学反应——由“强人治村”到小官巨腐到黑社会治村,这样的现象举不胜举。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肖唐镖教授,将我国村干部代际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0年代初期及以前,那时的村干部大多是“毛式干部”,对干部的要求主要是“红”、“权威”;第二阶段是在1980年代末特别是1992年之后,这一时期的村干部大多是“邓式干部”,看重的是经济;第三阶段是90年代中期至今,大多是“强人式干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教授在长期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强人式干部”治村不仅是基层政府的需要,也是农民的需要。
“强人式干部”时期,特别是农民负担比较严重的时候,村干部要完成基层政府的税费、计划生育等征收任务,往往就要任用自身比较强势、家族势力比较大,能够完成任务的人。
(3)村民自治的民主工具成了强人的统治工具
一方面,“强人治村”与彼时非强势而不能治理的历史现状有关;另一方面,这也与村民自治制度落实不力有关。若后者能够发挥作用也能切实起到约束强人的作用,不过事实却是自治成了强人贯彻自己意志的工具。
之所以村民自治成为一种强人贯彻意志的工具,与中国部分乡村存在贿选问题有关。谁掌控了村委会权力,谁就控制了利益分配——这样的逻辑思维方式,也让村委会干部俨然成了“肥缺”,贿选闹剧层出不穷。一些人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资金用来贿选。一旦当选,自然候选人们要考虑回本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农村的贪腐行为。广州天河区的冼村村主任卢穗耕即是这样。
1979年,时年26岁的卢穗耕成为了冼村的村支书。此后就再也没有变换过,直到2013年被上级免职(后外逃),卢在这个位置上呆了33年。不过卢穗掌控村庄的成本极低,冼耀均是冼村维权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在媒体采访时表示,最初,每到选举,村里会有三个人上门,一个人拿选票,一个人拿投票箱,一个人拿钱。勾完选票递进投票箱,钱就接着递了过来,投票也就完成了。选举廉价程度也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投一票给个5元、10元,我自己都拿过两次。”冼耀均说。而在广东一些富裕的村庄,早就有了贿选,一张选票价值千元以上。
通过这种手段,所谓的监督基本上就消失了。此外,农村大多主要由几个大姓组成,村民彼此相互维护,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各大家族轮流坐庄,利益均摊也就更没有动力维护村庄的秩序了。
卢穗耕案还凸显了一个小官巨腐的特殊因素——贪腐背后有政治靠山。卢的靠山就是已经落马的广州市副市长曹鉴燎。两人自1985年就已经认识,彼时,曹是沙河镇党委书记。此后凭借冼村独特的地理位置,二人共享土地利益,卢也借此稳固自己在冼村的统治地位。
对此,一些专家已经提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在立法层面也应当突出重点,特别是对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通过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方式,来确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要赋予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一定的监督权,同时还应当保障村民个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活动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