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男子利用POS机 共非法套现超5500万
广州三男子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共非法套现超过5500万元。1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金、易和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杨美满)广州三男子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共非法套现超过5500万元。1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金、易和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广州海珠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26日,罗金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一民房内,使用以广州市黄埔区彬欢粮油批发部等5间商户名称向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等4间银行申领6台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累计非法套取现金共计37037708元。同案人罗建军(已判决)于2012年11月25日加入上述犯罪活动。
2013年10月起,罗金、易和荣经合谋后确定继续利用POS机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牟利。两人合共出资约30万元作为流动操作资金,由罗金负责申领办理了商户名称为帅鹏服饰等POS机7台,并“重施故伎”。截至案发时,罗金、易和荣非法套取现金共计18305017.73元。
广州海珠法院认为,罗金、易和荣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相关法律,罗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易和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