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楼层高度与合同约定不符 业主主张整改和违约金胜诉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8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层高为3米,房屋总金额人民币406286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支付首期款206286元,余款20000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04年11月30日,刘某对该商品房收房验收时,发现房屋主卧室高度为2.5米,与合同约定不符,为此刘某拒绝接受该房,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因整改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协商未果,刘某于2006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整改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将销售给原告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