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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黄律师
回帖于2007-06-29 15:40
下一楼›
:谢谢,,,,黄律师.....
(
浮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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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黄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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